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桐梓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578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蟠龙大道国裕山园城。

法定代表人:李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友、朱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於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联合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陈学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航,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北路紫西岭东水利**第**/div>

法定代表人:郑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北路紫西岭东水利**第**/div>

负责人:李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桐梓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6.19元(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令狐芷君

书记员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