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辉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625行初24号
原告:贵州鑫辉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翁溪镇移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MA6DNHWR6F。
法定代表人:李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成樱,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00009550543X。
负责人:冉敏,系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应祥。
第三人:冷红春,男,1982年2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珈,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第3栋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7734981N。
法定代表人:陈学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西湖,男,1987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贵州鑫辉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冷红春、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贵州鑫辉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辉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其于2020年8月23日作出的铜工认字(2020)25001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鑫辉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鑫辉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 艳
审 判 员  李应淋
人民陪审员  林 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亚亚
代理书记员  徐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