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2民初4047号
原告熊志田,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第3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百里杜鹃米底河水库管理所,住所地为贵州省大方县(现为百里杜鹃管理区)普底乡跑马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所长。
第三人毕节市烟草公司大方县分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奢香路78号。
负责人文天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田诉被告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志田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志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志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志田负担。
审判员曾蒸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