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恒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瑞恒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恒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袁世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青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恒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6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恒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给付欠款87500元、受理费994元、执行费122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抵押,已另案处置。
三、2020年3月10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