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2530号
原告***,
樊市樊城区白家庄路100号。现住杭州市皋塘463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晓宇,1985年11月26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友好通胜委29组,现住杭
州市江干区皋塘西二区36号。
被告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解放北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向华、朱光全,浙江震天
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
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宏华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顾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