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国金购物城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清申6号

申请人: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永明。

被申请人:绍兴国金购物城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后街****/div>

法定代表人:孙永明。

申请人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绍兴国金购物城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现申请人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绍兴国金购物城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本院对其申请处于审查当中,至今尚未受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现申请人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请求撤回上述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绍兴国金购物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刘       娜

审判员 韩咪竹审判员吕琪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