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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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越民二初字第68号
原告章雨润,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绍兴市快阁苑***1幢104室。
被告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雨润诉被告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雨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 信 芳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