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镇雄恒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3民初5013号
原告:镇雄恒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龙腾锦程小区欣锦苑4号楼5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徐宜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云南奥洋(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48号**体育场6、7楼过道。
法定代表人:唐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峰,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镇雄恒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宜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7500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0日,被告将贵州市遵义云门囤景区浮雕水泥喷浆工程共计5300平方米以总价550000元承包给原告承建。原告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75000元,尚欠275000元未付。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被告拖欠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原告未能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导致该工程无法验收和后续结算。原告未提供验收资料,未提供相关发票。原告利用专业知识和工程信息的不对称,故意在合同中虚报工程量近18%,近954平方米(按合同单价合计99000元),该部分对被告显失公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浮雕水泥喷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贵州遵义云门囤景区浮雕水泥喷浆工程共计5300平方米以总价550000元(含税)承包给原告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制作、包安装、包运输、包税金;被告于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工程预付款110000元,喷浆工作完成一半,经被告技术人员确认后支付30%的工程款165000元,喷浆工作全部完成并清理完现场,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47%的工程款258500元,剩余3%即16500元作为质保金,整个项目校验期满一年内无息付清;总工期20天;原告需提供符合被告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018年7月14日,被告设计师彭进和工程部经理就案涉浮雕工程签字验收合格。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5000元,尚欠工程款(含质保金)275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浮雕水泥喷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完成了案涉浮雕水泥喷浆工程,被告工作人员亦对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现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已满一年,被告未提出质量问题,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2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损失,但被告确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被支付完毕之日止。对于被告所述的工程未验收合格及原告虚报工程量的辩称意见,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所述的原告未提供发票的辩称意见,虽合同约定原告需提供发票,但合同未约定提供发票是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被告依此不支付工程款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雄恒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27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镇雄恒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全部工程款(含质保金)被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镇雄恒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3元,由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志军
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