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5177号
原告:湖北五月玖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三潭路武汉市兰卡钢材配送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48号**体育场6、7楼过道。
法定代表人:唐俊。
原告湖北五月玖雕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五月玖雕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五月玖雕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五月玖雕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4元,由原告湖北五月玖雕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谭志军
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