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曲阳县福秀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8602号
原告:曲阳县福秀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路庄子乡马羊村村西(现代雕塑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会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一梅,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贤,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48号贺**体育场6、7楼过道。
法定代表人:唐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福秀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阳县福秀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福秀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福秀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曲阳县福秀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任文静
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