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180号之一
申请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藴县恰库尔图镇216国道299公里处向东9公里。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
申请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4190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