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2635号
原告:南京迪软软件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之窗商务广场C-2栋510-515室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莫愁湖东路48号新城逸境4-2号
本院在审理南京迪软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迪软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迪软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毅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