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352号
原告:南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株东路**商住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叶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兰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4-2iv>
法定代表人:张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淑嫦,女,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兰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夏淑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南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程 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晓彤
书 记 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