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2226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旺泉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赵马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大同市云州街88号。
负责人:***,系该医院院长。
被告: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北路281号。
负责人:***,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旺泉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中医医院、被告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旺泉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36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