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18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518号
原告: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城东大定船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6780665F。
法定代表人:刘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土山路699号-1土山机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824243XC。
法定代表人:孙宜程。
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19013U。
法定代表人:张正霞。
原告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月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