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庙桥新阳锻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8247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武进庙桥新阳锻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516K,住所地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孙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武进区南夏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013U,住所地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
法定代表人:张正霞。
原告常州市武进庙桥新阳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常州市武进庙桥新阳锻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庙桥新阳锻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89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庙桥新阳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庆芳
人民陪审员  周建林
人民陪审员  严伟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