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3220号
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卓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案件送达过程中,依据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路××号××广场××楼××号楼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应诉的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116民初23220号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李卓亭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宋 扬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