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恢300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秀梅、陈忱、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瑞城国际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刘 锟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