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217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常,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写字楼21楼。
法定代表人:陈子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7元,减半收取计947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