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217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常,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写字楼21楼。
法定代表人:陈子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7元,减半收取计947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