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217号
原告:***,男,1983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常,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写字楼21楼。
法定代表人:陈子峰。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