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019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赠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路22号院1号楼20层2001、2002、2003、20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中央广场写字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北。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案件送达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中央广场写字楼21楼、天津市北辰区******村北无法向二被告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应诉的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319民初20196号原告***与被告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法律释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