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0196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中央广场写字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北。 负责人:***,经理。 被告: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一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睿,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3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