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467号
申请人:中海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20B07室。
法定代表人:**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荣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19层1-22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海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荣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456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364562元,保函的有效期为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荣港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456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42元,由申请人中海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