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龙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烟台双龙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3执79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烟台双龙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双龙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双龙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8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