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组织机构代码:7052714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已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本院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10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2017)闽01执1131号>0"、一审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2017)闽01执1131号>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实际执行的财产与财产线索。另查,因被执行人关联执行案件众多,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其他案中已设置抵押或在先查封,而本案对另案已查封的财产没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受偿需待其他执行案件优先受偿权人取得后或根据另案执行处置结果再行决定,而其他执行案件尚未进行实际处置。考虑被执行人有意通过协商缓解执行压力,希望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有鉴于此,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决定,本案先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等情形或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自本终结裁定书送达后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灿明
审判员  林榕生
审判员  张忠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