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1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45号罗马假日花园一楼西北角二、三楼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6405655-7。
负责人:张昶,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菲、雷科保,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创新大厦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27145X8。
法定代表人:卓华。
被执行人:卓华,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严敏,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华、严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由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5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卓华、严敏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国宾大道××花园××城××#楼02联排住宅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1000689-××号、侯房权证H字第1000689-××号),并按最高额担保合同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执行款5000000元,支付本案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000元。申请执行人尚余部分利息未能受偿。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灿明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