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林海,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林海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整体查封。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法偿还欠款,为促进相关被执行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得以重整,以时间换空间,最大限度实现重整项目的经济价值,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现状,经释明相关法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行为应视为执行时效中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