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保82号
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158号19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029183007。
法定代表人:黄顺宾,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58797905P。
法定代表人:张燃冰。
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18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振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刘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