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
法定代表人:张燃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江市豪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青华西区359号千禧大夏7-8层。
法定代表人:张锦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豪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豪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执9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晋江市豪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卢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