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5执保2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158号19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029183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5879790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闽0205民初34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帕沃传动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而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