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民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高翔特种尼龙制品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淮安市高翔特种尼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施克赛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高翔特种尼龙制品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安市高翔特种尼龙制品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高翔特种尼龙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尤薇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