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751号
原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60幢第6层616号。
法定代表人:郇金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浩,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女,1971年4月3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新,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第三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前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柯金鐤,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70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周士渊,该公司董事长。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绵绵,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新,第三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世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