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805号

原告: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前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678X1。

法定代表人:柯金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绵绵,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张新利,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计1918元,由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肇鑫

人民陪审员  张亚宗

人民陪审员  肖碧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