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

结案(2020)6730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730号之二

原告: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前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678X1。

法定代表人:柯金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绵绵,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668875600。

法定代表人:郁迎胜。

被告:镇江市鑫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9106179XN。

法定代表人:郁迎胜。

被告:镇江市文茂川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83188052N。

法定代表人:郁迎文。

被告:镇江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88370478L。

法定代表人:郁迎胜。

被告:郁迎胜,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殷双霞,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迎胜,系殷双霞配偶。

被告:***,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83257863。

负责人:周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朋,系银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龙,系银行职员。

原告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鑫柳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文茂川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镇江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郁迎胜、殷双霞、***、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巧彬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