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730号之二
原告: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前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678X1。
法定代表人:柯金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绵绵,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668875600。
法定代表人:郁迎胜。
被告:镇江市鑫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9106179XN。
法定代表人:郁迎胜。
被告:镇江市文茂川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83188052N。
法定代表人:郁迎文。
被告:镇江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312国道驸马庄段261公里处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88370478L。
法定代表人:郁迎胜。
被告:郁迎胜,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殷双霞,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迎胜,系殷双霞配偶。
被告:***,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83257863。
负责人:周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朋,系银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龙,系银行职员。
原告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勤和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鑫柳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文茂川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镇江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郁迎胜、殷双霞、***、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巧彬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