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建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市金建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执1440号
申请人开封市金建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关于开封市金建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8)豫0211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19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票,无工商登记信息。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18)豫0211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振宇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