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市煤炭工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先、范跃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马市煤炭工业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薛邵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宝,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1488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亚,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马远达公司)与被上诉人义马市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义马煤炭公司)、原审第三人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力实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义马远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先、范跃杰,被上诉人义马煤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宝、陈贞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马远达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义马煤炭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马远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已经义马煤炭公司同意,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89元,减半收取32944.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郭丽莎
审判员  赵 曜
二○二○年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艳红
书记员郑强
书记员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