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81执4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千秋镇建材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32475845B(1-1)。
法定代表人:李润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14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79168653T。
法定代表人:张春亚,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金5786091.65元及利息(利息以5296787.0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110000元。因被执行人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对被执行人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余额。
2.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3.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4.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所有股权及公司财产已被鹤壁法院冻结并处理。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于2019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法人张春亚采取了拘留。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佰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邓 晓 辉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杨 琰 珂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上官卓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