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21民初346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波,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黎文,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西段(千秋镇建材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32475845B。
法定代表人:李润民。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波、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8000元工程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时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原告***承揽了被告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位于渑池县誉德贸易公司二楼平台的轻钢房施工工程。被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协议约定该工程包工包料,总工程款共计63000元。施工时,被告支付了原告1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以河南省誉德贸易公司没有支付其工程款为由不予支付下欠的48000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与渑池县誉德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该工程款剩余款项已经***同意,并且***已经通知誉德公司剩余工程款由***向誉德贸易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对;3、若***坚持主张自己的权利,我方将提起反诉。庭审过程中,***放弃反诉。
被告远达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8日,被告***借用被告远达公司的资质与河南誉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彩钢房施工合同。2016年5月10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远达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彩钢结构承包施工合同》,约定远达公司将位于渑池县誉德贸易公司二楼平台的彩钢结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总工程款为63000元,付款方式为乙方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付15000元,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总款的90%,总款10%作为质保金,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工期为15天。关于工程验收,双方约定:“1、甲方应对整体完工工程作一次性验收,完工当天不验收的,不影响支付工程款;2、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才可使用。如未经验收,甲方擅自使用或者提前使用,甲方承担责任,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开始施工,并按照工期完成工作内容,被告支付原告15000元后,剩余48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48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彩钢房质量不合格,并提交了河南誉德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两被告的责任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合同系***借用远达公司资质签订,***是实际的权利义务人,故其应承担支付拖欠款项的义务。远达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丹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