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

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202执5605号
申请执行人: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宝鹏路1号1幢,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9964872D。
法定代表人:史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1068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6994.7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10699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价值106994.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