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嫄,溧阳市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9964872D,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