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嫄,溧阳市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9964872D,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