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

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民初939号
原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黄兴大道南段1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4319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渡头街8-2号7幢,组织机构代码58996487-2。
法定代表人:史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鹏程工业化住宅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易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