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夏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镇江大港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雎一鸣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镇经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120536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并前往被执行人的住址进行调查。本次执行过程中,关于银行存款,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关于车辆,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关于股权,经本院通过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信息登记;关于人员下落,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目前另案查封并处置中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人员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人员下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镇经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曹 涌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