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镇经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嘉泽镇花都嘉园36幢12号。
法定代表人:夏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荣保,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留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口路10号(镇江大港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雎一鸣。
原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焰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孔国平、人民陪审员朱金顺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荣保、倪留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返还保证金80000元;2、承担违约金37160元,承担绿化工程图纸设计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的保证金,后原告要求履行合同,被告承诺将保证金退还原告,已经退还了2万元。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合同及收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858342.25元,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价的2%给对方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0万元保证金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退还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视为双方合同已经终止,原告要求退还剩余保证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71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600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万元;
二、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7166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卢 焰
人民陪审员  孔国平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馨
(附上诉须知)
附件:1、法律条文
2、上诉须知
附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2、上诉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