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33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人民陪审员 郭银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