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红梅村民委员会与常州市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2民初4112号
原告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红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丽华路8号。
负责人周回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东仓桥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红梅村民委员会诉常州市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红梅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红梅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红梅村民委员会撤回对常州市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56元,由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红梅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