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2678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瀛启(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410365131。
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阳塘(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阳塘科技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383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458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元,原告已预交5360元,剩余4019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