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1976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阳塘(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阳塘科技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383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0746048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43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执行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工程质保金6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6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应收账款800万,并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的执行案款1220610元。提取款项暂未实际到账法院案款执行专户,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02执1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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