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2534号
原告:***,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阳塘(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阳塘科技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383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458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6元,减半收取6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