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大鼎钢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0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阳塘(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阳塘科技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3836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大鼎钢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阳塘(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阳塘科技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7563091M。 法定代表人:***。 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大鼎钢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4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3)湘1202执145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2021)湘1202民初47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相应事项,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日签收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02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