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2民初6682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被告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1元,减半收取计2015.5元,保全费1453元,合计3468.5元,由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帆